2025年02月20日 章程核准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适用于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 (缩写: LNCIA )是由省内从事房屋、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材料及与其他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 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 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围绕省委、省政府“做大做强建筑业 ”战略决策,遵 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提供服务、
反映诉求、规范行为 ”的基本职能,促进辽宁建筑业又好又快发 展,为加快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迈进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暂无,党 建工作机构是中共辽宁省委社会工作部。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lnjzxh.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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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及与行业 相关的经济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 策建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承办或参与制订产业政策、行业 规划、地方标准,进行行业统计、科技成果鉴定、公信证明、价格 协调、技能资质考核、市场准入资质、执业资格审核和行业维权等 工作;;
(三)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任务,促进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积极探 索产权制度改革、资产重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加 快企业改革和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四)以服务、 自律、代表和协调为基本职能,逐步建立行业自 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推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诚信体系 建设;;
(五)反映广大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协助政府、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六)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开展技术、政策、管理、 市场等咨询服务,以及展览展销、产品推介。组织人才、技术、职 业、管理等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同国内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国际间 同业社团与企业之间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八)编辑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资料,出版会刊,收 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和行业市场信息;;
(九)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批准,表彰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 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十)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 项。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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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 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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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需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 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 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信息,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 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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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 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大会制度。其职 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 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 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 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 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 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 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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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 /3以上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 /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 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 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根据《辽 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其职权 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 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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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 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
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19人,不得超过会员(代 表)的1/3且为单数。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 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 较大影响;(三)本会理事任职的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四)身 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 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 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 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及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 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 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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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 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 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 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 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20%。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 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 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 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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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 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 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 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适用于秘 书长聘任制】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采取等 额选举,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67%。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 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
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 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7-37名,秘书长1 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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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 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 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 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对 于确属行业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 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 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 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 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 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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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 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 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 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 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 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 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 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 超过2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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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 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 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 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 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 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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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 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 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 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 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 ”、“专业委员会 ”、
“工作委员会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 名称以“代表处 ”、“办事处 ”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 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 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 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 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自觉 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 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 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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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 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 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
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 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五十八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 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 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 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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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 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 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 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 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
(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 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 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 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 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 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 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 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 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
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 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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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 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 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 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 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 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1日第六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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