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工程款  逾期  利息  违约金  同时主张 重复计算

实际损失  补偿性   惩罚性  双重属性   孳息

【裁判主旨】

负有支付工程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主张违约方支付相应工程款利息的,并不构成重复计算,应一并支持。在守约方既主张利息,又主张违约金的情况下,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支付的总额应以实际损失为衡量基础,但并非仅以守约方实际遭受损失为上线。

【案情简介】

20148月,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新建厂房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1350万元。合同约定,被告自交付使用后7日内,支付至总价款的95%1282.5万元,被告在交付一年后的7日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如被告逾期付款,15日起按年息10%支付利息;同时每逾期一天,按总价的0.05%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20151021日,案涉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6128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5627035.49元。被告至原告起诉之日,仍欠工程款3741819.34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20万元。

【法院裁决】

案涉工程已于20151021日交付给被告,且被告已投入使用,2016128日,双方形成的《结算汇总表》确定最终结算金额,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3741819.34元,其行为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按欠付工程款年息10%计算的利息”为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的约定,工程款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两者并不矛盾,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同时适用。被告辩称的二者不能同时适用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工程款逾期付款利的息,是因发生基础的资金占用行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工程款的孳息,其实质是补偿守约当事人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其具有以补偿实际损失为主,惩罚违约当事人为辅的双重属性。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并不相同,当事人对于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主张的,并不构成重复计算,可同时向违约方主张。

 

本文作者  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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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专门委员会委员

沈阳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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