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业协会
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筑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建筑行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建筑业企业,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设立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创新成果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创新成果奖经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函调各理事(常务)审议通过设立。
第三条 本奖项旨在提高工程建设行业在工程管理、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建造方式和施工技术、施工装备、QC小组活动、建筑材料等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创新成果奖授予在施工技术创新、专利开发、工艺革新、工法研发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取得省内领先或国国先进水平的技术创新成果的建筑业企业。
第五条 评价活动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科学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奖、坚持公益为本、坚持诚实守信。
第六条 本奖项每年评价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创新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原则上为业内资深专家和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动态任职制度。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评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创新成果奖的评价及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报告。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九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创新成果奖适用于辽宁省工程建设及供应链相关企业自主或合作研发。
第十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创新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创新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成果所应用的工程为近三年内竣工工程;
2、研发程序完整,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通过省部级工法认定、专利的鉴定、评价,并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3、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4、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5、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最大限度的应用工程建设前沿技术,并取得了重大成果,不受其它已获奖项的限制,使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科技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及其以上。
第五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二条 本奖项由各市建筑业协会推荐及省建协会员单位自荐。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填报书面材料并准备完整、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对提交材料进行认真的检查、审核,择优推荐并上报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企业现场答辩。评价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评出各个奖项,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为有效。评价结果在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网站上进行1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对审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反映。以单位名义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否则不予受理;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信息,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在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评价基础上,我会将择优向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推荐参加全国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六章 奖励和罚则
第十八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公布表彰决定,在网站上公告获奖名单,并对获奖企业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如发现获奖企业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将予以公布,撤消其奖励和追回荣誉证书,并终身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者,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函调各理事(常务)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