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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创优活动 >绿色施工水平评价 2023-05-11

辽宁省建筑业绿色施工水平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绿色建造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造技术导则(试行)》(建办质〔20219号)中绿色施工的要求,我会拟在会员单位中组织开展辽宁省建筑业绿色施工水平评价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水平评价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绿色施工水平及效果进行评判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绿色施工水平评价活动应遵循协会倡导、企业参与、总结提高、行业推广和严格过程管理与评价的原则。评价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造技术导则(试行)》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参照《建筑工程绿色建造评价标准》(T/CCIAT0048-2022)执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参照《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23)执行,绿色施工水平评价分为立项、验收两个阶段进行。企业自愿申报。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四条  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的申报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路工程

4、水利工程

5、工业建设工程

6、生态工程

第三章  立项及评价程序

第五条  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的立项申报程序:

1、申报工程应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以开工建设;

2、各市协会做为推荐单位,按申报条件择优推荐本地区有代表性的工程,参与绿色施工水平评价活动;

3、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省内企业省外工程可由企业所在地)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汇总后报省建筑业协会。

第六条  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的立项评价程序:

1、协会组织专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到现场进行评价;

2、现场评价时听取申报单位汇报,查阅原始记录(绿色施工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采用数据记录,无法用数据表达的须有影像资料或文字说明),实地观察绿色施工策划的落实情况;

3、由专家组给出评价意见,达到评价标准的,列为绿色施工立项工程;

4、被列为绿色施工立项工程的项目,颁发绿色施工立项标牌,并在协会网站公布,求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协会负责绿色施工实施过程评价及应用成果的推广工作,并对绿色施工实施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

第八条  推荐单位应加强对绿色施工工程的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根据通知文件要求组织推荐,协会将根据申报的情况,分批组织专家进行过程评价。

第九条  申报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的项目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的策划,强化过程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工程质量优、安全无事故、科技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符合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的工程。

第十条  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评价活动,已被协会列为绿色施工工程立项的项目,经与有关方面确认后,取消其资格: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和环境事故的工程;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4、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事件的工程。

第五章  验收申报与评价

第十一条  凡已列入辽宁省绿色施工立项的工程,申报单位完成了《辽宁省建筑业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立项申报表》中提出的全部内容,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工程项目,可自愿申报参加验收评价。推荐单位初审合格后报省协会复审。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评价资料:

1、《辽宁省建筑业绿色施工水平评价验收申报表》;

2、辽宁省建筑业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立项文件;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申报单位出具,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23)中(附录D)单位工程评价汇总表;

6、绿色施工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工法、论文、BIM、企业技术规范等复印件。

7、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包括绿色施工目标的完成情况、绿色施工组织、管理及采取的措施,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点和“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成效以及体会);

8、绿色施工PPT 汇报片及采集反映绿色施工过程典型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  绿色施工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

    1、提供的评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2、是否完成了申报绿色施工策划中提出的全部内容;

3、绿色施工中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完成;

4、绿色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四条  绿色施工项目评价专家从我会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由3-7人组成。评价专家组应根据评价内容,对绿色施工实施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专家实行回避制,评价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工程项目的评价。

第十六条  绿色施工项目的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一是专家组实施过程现场查验并做出检查总结;二是由专家组依据申报资料进行验收并形成综合评价;三是召开评价委员会进行评价并形成意见。评价专家须认真核查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并按专家实地查验施工现场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并经专家组全体成员共同签字后呈交评价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辽宁省绿色施工评价委员会由7-11人组成,评价时由评价专家组组长向评委会汇报,评委会根据汇报的情况实行记名投票,通过评价的工程必须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专家评委同意。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价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评价的绿色施工工程,在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后,如无投诉,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予以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通过省绿色施工工程立项的项目,向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择优推荐。

第二十条  凡通过验收评价确认的省绿色施工工程,在申报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开展的活动中,满足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予以优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绿色施工活动,对取得省绿色施工的项目应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制度,对于创建省绿色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对已通过验收评价确认的省绿色施工工程,如发现有违反评价标准的问题,协会将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绿色施工评价标准,有权做出取消其绿色施工工程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施工周期比较短的项目,立项、验收可在同一年度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辽宁省建筑业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立项申报表.docx

附件2、辽宁省建筑业绿色施工水平评价验收申报表.doc

附件3、辽宁省建筑业绿色施工水平评价汇总表.xlsx

附件4、绿色施工企业自评价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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