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须完善立法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处置大多采用露天搁置、地下填埋或直接焚烧方式。由于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重视不够、建筑垃圾加工厂数量太少等原因,我国还没有形成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循环利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远低于德国和日本的90%、英国的80%和美国的70%。
建筑垃圾回收率高的国家普遍重视立法,同时强化执行,对垃圾处理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较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尚属起步阶段。业界的期待有三点:一是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尽快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二是立法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利用的程序规定和监管范围。三是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的配套管理法规体系。
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建筑垃圾回收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各方在建筑垃圾处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充分体现了“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促进建筑垃圾的减排和再利用。美国的法律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从源头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促使企业主动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途径。日本也很重视立法,早在1977年,就出台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1991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目前,日本很多地区的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已非常高。
德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筑垃圾回收率很高,在所有垃圾回收比重中占比最高。这既缘于德国资源、能源、劳动力的成本高,也得益于其有效的监管。此外,德国从事设计和建筑业的人员也很注重循环利用。韩国在2003年颁布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2005年、2006年又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其中,包含了促进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三大推进政策:一是提高循环骨料建设现场的实际再利用率。二是建筑废弃物减量化。三是妥善处理建筑废弃物。既明确了政府、企业的义务,也明确了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资本、规模、设施、技术能力的要求,旨在防止进一步破坏自然环境、保障骨料供需的稳定,以及延长填埋场的寿命。
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亟待进入完善立法阶段。在制定法规时,应兼顾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鼓励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明确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制度,便于建筑垃圾的回收工作。随着新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建筑垃圾问题日益严重,建议将农村的建筑垃圾处理也纳入到法规中。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