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市场:竖起新的发展“风向标”
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近日竖起新的发展“风向标”。2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打破区域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限制;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把应招标的项目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
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进程将加快
长期以来,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假投标、真“围标”的一些不良现象经常为人诟病。真正有资质和实力的建筑企业在一些地方投标揽活儿,总要受到地方上的一些限制:要么必须在当地注册企业,要么必须与地方企业组成联合体,甚至业主直接授意将“肥活儿”二次分包给当地企业。这些做法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也让建筑工程质量、工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整个招投标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市场的开放度将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正式施行。该《规定》自颁布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纷纷出台政策,取消外地建筑企业备案制度,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如:天津取消进津建筑企业备案制度,进入该市行政区域承揽业务的外地建筑企业,不再办理进津备案,只需到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报送企业基本信息,领取“进津建筑企业信息登记卡”后,即可在天津市范围内开展工程承包活动。吉林要求入吉建筑企业进入吉林省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和单项工程信息登记。
全国31个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基础数据库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数据库已实现实时互联互通,标志着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及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基本完成,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初步实现。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在加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公开力度、促进建立全国统一建筑市场、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随着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不断完善,将实现“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可有效降低企业管理和主管部门监管成本、有效防范和减少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为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护航。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将有助于解决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机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必将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将缩小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有过较为明确的解释。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更多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有可能纳入不强制招标范围,强制招标工程项目的限额也有可能提高。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的自主权将相应加大。
值得探讨的是,把应招标的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否就是指要进入各地有形市场交易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中明确,“中央管理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只要中央企业建设了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要求的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与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其招标项目不用再按传统方式进场交易。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非中央管理企业,即地方国有企业、各类民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应当享有与中央企业的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只要各类企业依法建设电子招标采购系统,通过检测和认定,与省市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其招标项目也不用再进入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场地进行交易。
可见,按照《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部署,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是统一纳入各地政府下属交易中心,也不是统一使用政府下属交易中心建设运营的交易系统,而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