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农民工工资账号查封,助力施工企业平稳过难关
辽宁坤略律师事务所
1.案件基础信息
沈阳XX置地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 XX工程局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案件
【(2021)辽0104民初989-1号】
裁判机构: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案件发生时间: 2021年
2.裁判结果
被告施工企业中国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其他财产以供查封,法院解除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账号的查封。
3.案件概览
原告沈阳XX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 XX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上旬发生排除妨碍纠纷案件,原告向被告主张场地使用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80万余万元。案件审理时,被告施工企业正在承接某大型施工项目并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180余万元财产,最终法院出具保全裁定并查封被告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查封导致被告无法按时发放工人工资,被告将面临施工进度滞后及其他违约责任与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工人的权益与生活,被告施工单位委托本所律师进行维权。本所律师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及银行调取农民工工资开户资料证明该查封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查封异议申请阐明:根据相关法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最终经过耐心的沟通及相关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查封,避免了施工企业潜在损失。
4.相关法规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第二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